一、门特业务受理范围:
通过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医保卡以及《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门诊治疗记录(含检查、检验结果),符合我院门诊特殊疾病审批病种者,可在我院办理门特业务。
二、门特预付金管理: 凡在我院申请特殊门诊疾病治疗的患者,每个治疗周期交预交金伍百元。
三、门特申办程序:
门诊特殊疾病申办实行归口管理,由经授权的(附件三:门诊特殊疾病业务管理人员一览表)相关医生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申请并负责治疗方案的确定。
(一)初次申办
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限本专科)的《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凡初诊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申请条件的患者,由患者主治医师对病人身份证和医保卡进行身份核实并签字确认,根据门诊特殊疾病相关材料(检验、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或出院证等)制订治疗及随访方案,并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同意后完整打印《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即治疗方案),医保科
(二)复诊
对已经申办门诊特殊疾病的复诊病人,由主治医师拟定治疗方案,需调整治疗方案的申请经授权复审专家组责任人复审;未做调整治疗方案可直接打印《门诊特殊疾病审批表》,医保科进行申报资料审核并签章后备案存档。
(三)变更治疗方案
需经主治医师更改治疗方案并提出申请,经授权责任人审核签字,医保科审核所有申报资料并打印变更申请表签章后备案存档。
四、治疗方案管理:
(一) 治疗方案的制定及要求:
1、治疗方案的制定:
门诊特殊疾病经治医师应根据参保人员通过认定的门特病种和具体病情,依照《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及诊疗范围》中的诊疗范围要求,每三个月为一个治疗周期制定一次治疗方案,明确治疗期的开始、结束时间,并对参保人员在治疗期内需要使用的药品名称、剂型、用量、用法和诊疗项目名称(含物价编码)等予以明确。
治疗方案处方用量时间等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若需外出请假带药,需患者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居委会签字盖章),经医保办及分管院长签章同意后,方可延长处方用药时间。外出请假带药期间不能再产生任何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包括辅助检查及药品费用)。
2、要求:
(1) 经治医师应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得虚记费用、超方案用量、超最大剂量用药。
(2) 一个审核期内,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只能开一种。
(3) 一个审核期内,同一部位所作的特殊影像学检查,只能申请一种。
(4) 不能开具与核准疾病不相关的检查及用药。
(5) 经治医师开具处方与申请方案相吻合。
(二)治疗方案的变更:
参保人员在治疗期内因病情发生变化需变更治疗方案的,可在治疗周期开始后一周内进行治疗方案变更申请。
(三)治疗期需住院者要求:
参保人员在治疗期内需住院治疗者,住院期间不得产生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如确因病情需要,产生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得与住院费用重复。
五、复审管理:
复审专家负责对门诊特殊疾病的治疗方案进行审核,对不符合上述治疗原则的方案有权进行修改、调整。
医保办对负责本院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登记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协调与上级医保部门的关系,收集反馈意见。对不严格执行上述原则的门特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将按照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取消其在本院申报、审核及开展门诊特殊疾病业务资格。
六、费用结算管理:
1.调整起付标准计算方式,调整为按自然年度计算。
2.参保人员有效认定病种包含多个病种时,起付标准计算次数按计算次数最少的病种确定。 3.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更换门特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按更换后的治疗机构起付标准重新计算。
七、门特档案管理:
对门特患者采取住院模式管理,为每位患者建立门特实名制病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参保人员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病情诊断、门诊特殊疾病申请表及变更表(含治疗方案和变更方案)、门诊治疗记录(含检查、检验结果)、《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申请表》(限初次申请门诊特殊疾病);门特实名制档案及相关资料存档保存10年备查。
八、我院治疗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第二类疾病 | 一年计一次起付标准(门槛费) ,(起付标准:城镇职工400元,城乡居民200元)
高血压病 糖尿病 风湿性心脏病 高血压性心脏病 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肝硬化 帕金森氏病
第三类疾病 |一年计一次起付标准(门槛费(起付标准:城镇职工400元,城乡居民200元)
甲状腺功能亢进 甲状腺功能减退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第四类疾病 | 不计付标准恶性肿瘤病人门诊治疗